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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失业待遇如何计算?如何办理申领手续?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本市户籍的失业者再次失业时,核定领取待遇的期限可与上次失业相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只能领取上次失业尚未领取完得待遇期限。
非本市户籍的失业者,2003年7月前曾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03年7月后再次失业的,上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剩余月数,每剩余一个月,计发其本次参保至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
如何办理申领手续?
1、本市户籍失业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注:请在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到社保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否则,逾期办理申领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就会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非本市户籍失业者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的程序:
非本市户籍失业者,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申报表》(若不能直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可由用人单位在申报表上签署见意并加盖公章)、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最后参保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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